首先,当事人所说的会计实习生,应该是指毕业后的见习生,因为如果还没有毕业的实习生,通常是没有工资的,双方建立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遵从劳动合同法,也就没有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要求。n见习生与实习生的不同之处在于,实习生是毕业前在单位进行实习的人员,一般来说没有工资,并且不享受五险一金待遇,见习生是毕业后被单位正式聘用的,享受基本工资及五险一金待遇的人员。n会计见习生,即高校毕业生被会计事务所录取并到所属会计事务所报到后,会计事务所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见习生入职培训工作,并按照“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将见习生分配到各部门进行见习,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的规定,见习期通常为一年。n会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按照见习期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津贴等,比会计事务所一般员工的工资标准要低,见习期间同样享有五险一金。会计见习生见习期满后,会计事务所会对其见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定职手续,聘任相应的职务,自见习期满的次月一日起执行。对见习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见习生,会计事务所可能根据情况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期后考核仍不合格,继续培训直到合格,也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n一般说来,一线城市,在事务所见习生和试用期一个月一千八,转正两千多一点,北上广深可能会更多一点。n在2016年7月22日上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介绍说,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共有6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整时间间隔为18.7个月,平均调增幅度为11.1%。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19元。n见习生实际上已经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要遵从劳动合同法,在我国现阶段,已经不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来的见习期制度已基本不适用。高校毕业生(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受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政策调整,用人单位不应以见习期制度为由来设法规避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适用国家《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条款。n因此,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n因此,即使见习生,其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本单位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上海即至少不低于2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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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警察和见习警察的区别在于体制不同、权利不同和身份不同等。见习警察的体制和实习警察是不一样的制度,见习警察是在制度以内的,实习警察没有在体制内。见习警察的权利大于实习警察的权利,实习只能辅助警察展开工作。见习警察和实习警察是两种不同的身份,在体制内而言,见习警察的身份高于实习警察。
1、两者的功能不同。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两者适用对象不同。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两者考核不过关的处理后果不同。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则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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