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不想离职的,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保征缴机构投诉、举报来解决。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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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当然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强制性规定,即便是双方协商一致不缴纳的,都是属于无效规定。
劳动者是不可以与单位约定自行缴纳社保的,社保需要缴纳十五年可以在退休后享受社保待遇。对于劳动者和单位来说,劳动者是不可以与单位约定自行缴纳社保的,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相关的规定,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强制性的。如果劳动者与单位约定自行缴纳社保,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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