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使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转变成实际所有工资的过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是劳动者实际支配和处分工资的前提。为此国际劳动组织在1949年第95号《保护工资公约》原85号同名建议书中,对工资的支付保障作了规定。我国涉及工资的支付保障规定主要有《劳动法》、劳部发[1994]489号《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amp;#39;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amp;#39;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损坏物品,如果是因其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额,但每月扣除的数额以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为限,以保证该扣除不影响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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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等因素,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企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的方式是: 1.企业一般不能由管理方单方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需经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 2.企业有义务将生效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告知全体职工; 3.企业应当将生效的工资支付制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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