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被延长的工作时间,是加班费的计算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对加班时间的有明确的规定。加班时间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的被延长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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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需要支付加班费。在工作日延长的,至少需支付一点五倍工资的加班费;在休息日延长且没有补休的,至少需支付两倍工资的加班费;在法定节假日延长的,至少需支付三倍工资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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