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它有以下特征:①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②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③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④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①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②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③用地手续不完备;④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⑤国家政策体制变动;⑥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⑦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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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即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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