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一是有证的起诉政府给另一方颁证侵权;
二是无证的起诉政府给另一方颁证行为侵权。笔者认为,无论起诉方有无相关证件起诉政府给另一方颁证行为侵权,只要有
行政诉讼法上所称政府颁证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即是有原告资格,可以起诉。但问题是颁证行为被撤,被维持当事人间暗含的民事争议并未消除,而人民法院又不能一并解决。笔者认为如上述两种起诉的情况,过去的行政审判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不服颁证行为并没有反映矛盾的实质。因此,人民法院没有厘清不服确权行为的实质而简单地受理而形成了隔靴挠痒。笔者认为,此类应当属于
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理由如下:所谓土地权属争议,望文生义是指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