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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2023-08-08 14: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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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08 回复

专业分析: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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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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