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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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中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是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其立案追诉标准,也即若造成三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一人以上;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若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以上是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也是本罪的司法解释。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本罪在主观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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