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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法解释

2022-02-23 19: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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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2-23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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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一鹏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中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是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其立案追诉标准,也即若造成三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一人以上;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若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以上是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也是本罪的司法解释。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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