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是不采取措施消除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后者的行为是违章作业;前者的主体是安全设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单位一般职工与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因此,如果安全设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员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前者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对于后者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需要研究的是,如果行为人既对劳动安全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又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时,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结果的原因有两个行为:一个是行为人的不作为,另一个是作为,似乎实行数罪并罚较为合理。但是,只有一个结果,将一个结果作为两个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也有不合适之处,故应从一重罪论处。由于两者的法定刑相同,因此,应按情节轻重确定罪名:如果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节严重,就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情节严重,则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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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自然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法人。犯罪行为方式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由于相关责任自然人的违规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其犯罪行为具有相对的主动性。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主要是指相关的工矿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罔顾国家和政府相关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了施工现场的安全漏洞和设备的不健全,从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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