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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符合本罪的...
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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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的职工,并非该单位从事各种工作的职工,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包括生产工人、技术员、安全员、化验员、检验员、生产调度、段长、矿长、车间主任等。 3.而非生产性的工作人员,如党、团和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资料员、收发人员、治安人员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他们参加车间生产期间,违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看,《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从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对于主体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事实上,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主体特征仍然是客观存在的。 《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产,作业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对主体身份的明确要求。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 第二,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 第三,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根据你咨询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是什么,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因而,有学者指出该罪的主体属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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