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a16),具体表述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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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合同不可抗力条款内容是关于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如何分配与承担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不迟延履行的情况下,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原则上可部分或完全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应尽到及时通知、减轻损失的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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