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a16),具体表述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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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可抗力条款内容是关于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何分配与承担的规定。根据民法典,一方当事人在不迟延履行的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原则上可部分或完全免除相应民事责任,但其应尽到及时通知等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明。
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内容如下:《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违约方没有过错,因此通常是免责的,但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也要承担责任的,违约方也要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意外事件不同,不可抗力虽然也可以引起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但不可抗力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为己任,对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害,原则上实行免责原则,而情事变更、意外事件是以危险公平分担为目的,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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