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后,申清人不服,诉诸法院,其一请求为撤销仲裁委的仲裁决定,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各项赔偿等,请问法院在作出实体判决时,能否支持当事人的第一项请求,并作出实体判决,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什么性质的机构,其所作出的决定效力如何,法院作出撤销其仲裁是否属民事案件调整的范围。答复:你好,你的第一个问题说的不是很清楚,法院是否支持申请人的要求,要看申请的人的请求是否合理合法、对你说到的仲裁决定也要经过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撤销或是支持,对于不合理的裁定,法院可以予以撤销。由于具体的情况你没有说清,因此,在此无法就该问题给你答复。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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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终局裁决的情形只能由劳动者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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