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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办

2021-12-01
一、撤销申请。二是申请不予执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服仲裁裁决一方的,通常由裁决承担履行义务的一方。在仲裁程序存在重大错误的前提下,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时,另一方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执行。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一旦仲裁裁决出现违反民诉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时,法院经审查成立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撤销或不予执行申请只要理由一致的,仅仅一次可以得到法院的实际审查,这也是防止当事人故意用法定程序,拖延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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