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实施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协议的处理:用人单位实施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执行。即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视为转改制后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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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证明与单位有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合格; 2、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有报酬服务,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3、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的工作运作; 4、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工作证等相关资料。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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