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nn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固定日子(各地不同,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当地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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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下列材料: 1.单位辞退证明。 2.本人身份证明。 3.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4.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5.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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