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流程 一、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以上(本单位); (二)非职工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客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 二、参保单位报送失业人员档案程序 (一)参保单位与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7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将失业人员个人档案,交其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档案审核和移交手续。 (二)失业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个月之内,由参保单位通知个人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参保缴费年限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参保缴费时间按周年计算): 参保缴费满一年,享受3个月,二年6个月,三年9个月,四年12个月,满五年且不足七年15个月,七年16个月,八年17个月,九年18个月,十年19个月,十一年20个月,十二年21个月,十三年22个月,十四年23个月,十五年以上及十五年以上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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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下列材料: 1.单位辞退证明。 2.本人身份证明。 3.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4.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5.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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