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产假结束。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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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合同的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1、可以用邮政快递的方式给原企业邮寄辞职信,保存好回执(证明的辞职时间,避免企业故意说没收到)。超过30天后就可以离职。 2、超过时间后原企业没有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的,可以到劳动机关申请仲裁,要求原企业立即办理相关手续,且因原企业故意拖延时间中发生的生活费(中间拖延了几个月,就要求几个月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都要由原企业支付。 3、如果原企业说没有继续工作30天,给的辞职制造麻烦的话,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找到一些原企业不合法的证据,例如超时间加班、有毒有害、没有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被上级要求违规作业等等事件都可以,即可立即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提前30天。 4、要求当地劳动机关对原企业的不合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要求原企业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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