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实际上是一种预约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预约,而非本约,即你和开放商之间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意向,是一种订约行为,不是买卖行为,即两方承诺到时候履行买卖商品房的协议,它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一样,预售合同对买卖合同内同作了详细的规定,且交过部分购房款,视为实体合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后,产生了法律效力,开放商不能再将其卖给他人,如果开放商一房二卖,就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在商品房交易中,本约即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房屋预订协议书则是约定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两者在法律上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屋预订协议书成立时尚未成立,而房屋预订协议书的订立后,当事人也仅仅负有将来要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则要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加以约定。因此,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对买卖双方而言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力,其性质属于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说中也明确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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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商违反约定,不按期交房,购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民事诉讼以及申请仲裁。由于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合法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购房者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因迟延履行、甚至不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开发商有违约行为的,即使在收房后,还是可以起诉开发商违约。只要开发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即使当事人收房的,还可以对开发商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因违约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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