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的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条(一)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什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的 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是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结清工资与赔偿损失应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用人单位应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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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它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其无需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合同要给予补偿。但是需要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获得赔偿。如果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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