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这是由租赁合同的性质决定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有些情况下,承租人的目的是使用租赁物,租赁本身并不产生收益,如承租人为居住租赁房屋、家具。而在有些情况下,承租人租赁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收益,如为生产经营租赁机器设备、为商业贸易租赁营业场所等,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作为对价,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应当归承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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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承租人在使用以前就已经存在的租赁物,造成第3人受伤的,一般房东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在使用过程中租客一定要按照房东的嘱咐使用家具。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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