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企业名称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包括,企业的名称应由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或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企业的名称还应该要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的行业特点,不能有暗示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损的 2、容易引起误解或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 4、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名称以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使用除外)、数字 6、其他法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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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注册要求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字在公司名称中,公司的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同时公司法人的名称中也不可以包括其他法人的名称,除非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公司只可以使用一个名称注册,在同一个工商管理辖区内,不可以有第二个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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