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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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