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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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3、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校车有良好的安全管管理制度。
减刑的条件有: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判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申请应该由罪犯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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