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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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3、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校车有良好的安全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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