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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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步骤如下: (一)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领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收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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