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票上应盖“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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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人是从不是支委候选人的党员中提名,必须经过党员举手表决通过,唱票人和记表人等工作人员,直接可以指定,这些工作人员可以是支部内的党员,也可以由不是党员的工作人员,但这些人员需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履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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