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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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作时间不同。 二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三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是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五是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全日制职工和非全日制职工的区别: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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