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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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情形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职工工伤情形有:工作原因在公司受到伤害;工作时间从事工作受到伤害;上班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职业病;外出时因工作原因受伤;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法律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上班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中受伤;因公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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