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2,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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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来收取诉讼费:对于商标、专利和海事行政案件,每件收取100元的案件受理费;对于其他的行政案件,每件收取50元的案件受理费。至于申请费等其他的诉讼费用,则按照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来收取。
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缴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行政诉讼费用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由当事人负担的、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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