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加班不可以调休,休息日加班不能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不能调休,平时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用人单位安排补休,原则上应当当月安排,经劳动者同意,也可以延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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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但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可在与工会和工人协商,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工人健康的条件下,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可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按下列标准来支付加班费:在工作日加班的,支付不少于工资的一点五倍的报酬;在休息日加班且没有补休的,支付不少于工资的双倍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支付不少于工资的三倍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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