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其中,委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取得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应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境内生产企业。受托方对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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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作为受托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以下内容: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委托代理的事项、办理委托事项的基本信息与状况、委托征收评估的代理权限、委托代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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