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有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商标法规定,使用证明可以是将商标使用在商品上、商品包装上、交易合同上、广告宣传上、商标实施许可等,但需要原始证据。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必须是商标法规定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这种案件最好是聘请律师或者代理机构处理,不要怕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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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证据: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2、对被申请撤销商标的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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