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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中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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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多个类别的商标,只在某一类别的商品上使用,那么在其它类别上,他人是可以以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的。假如你在其它类别上无法提供使用证据,则需要有正当的不使用的理由。至于这个理由是否能被采信,由则商评委审查后裁定。 按你举例中的情况来讲,你在第1类积累了知名度,在第2类上想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你第1类所积累的知名度须达到驰名商标或类同于驰名商标才有机会。
商标经过注册后,权利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专有权,在一定情况下会被剥夺。《商标法》第44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时间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国家为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浪费的一项重要措施。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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