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出售纠纷如何解决,实践中,经常会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1、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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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人擅自出卖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一般来讲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的购买房屋价格,就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如构成善意取得,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就有效,不得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共有房屋。
房屋共有产权人没有签字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共有房屋全部共有人同意后方可认定为有效;共有产权人没有签字但单独出具同意出售承诺书或事后对该行为进行追认的,应当认定为有效;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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