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曾经明确,“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即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如辞职未准擅自离职;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职工没有请假,三天没有上班,是什么?原劳动部曾经规定,旷工是指非不可抗力因素,职工既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职工不请假3天未上班,应属于旷工。但旷工并非自动离职。用人单位规定旷工3天算自动离职与法律法规精神相悖,属于无效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规定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催告不复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旷工解除合同,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按出勤一次性结清工资。对于劳动者旷工,可以扣除当天工资,可以要求其因为旷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有证据证明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不得乱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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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一个月辞职,然后天天请假,如果劳动者是请事假的,是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和批准的;如果是请病假的,需要提供医院的住院证明和诊断证明。如果单位不批劳动者假期,劳动者擅自不去上班,则属于旷工,会被单位扣工资等。
员工请假三天以上要提前几天,要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定。员工最好提前一天向领导请示,做好充分理由说辞准备。一般来说都是提前一个工作日或提前七个工作日向领导作出申请。这样接下来的三天或三天以上,就会有相关人员接管你的工作内容,以免造成临时接管。慌忙错乱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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