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一般为夫妻共同共有,但产权证上往往没有对配偶予以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出卖共有产权的房屋只有共有人都同意出卖才能出让,而一些业主也拒绝让配偶到场,参与办理交易手续。在交易中,如只有一人到场时,而且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就可能出现以下问题:第一,共有人主张登记产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第二,共有人主张登记产权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居间合同无效,要求免责撤销居间委托。因此,在交易中,要所有共有人都在合同上签字或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才能决定购买;如果房屋所有权是按份共有(一般在产权证明上有产权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在交易中,应当明确其他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也要要求所有共有人都在合同上签字或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才能决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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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未经配偶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独立实施的买卖配偶可以收回房权,但需要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配偶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经配偶同意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为有效。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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