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保护办公室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一)是否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二)选择的近似品种是否适当;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来源是否公开。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有疑问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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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有:申请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单中列出的植物属或者种;授予品种权的新型植物品种应具有新颖性;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一致;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具有稳定性;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有适当的名称,并与同一或者类似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不同。
再审申请条件具体如下: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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