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保护办公室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一)是否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二)选择的近似品种是否适当;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来源是否公开。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有疑问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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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1、申请人资格审查;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 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
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内容如下:身份和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姓名等;申请事项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取保候审;事实和理由:陈述为什么要取保候审,说明保证条件,如果是押金,写明金额;如果是担保人,说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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