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保护办公室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一)是否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二)选择的近似品种是否适当;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来源是否公开。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有疑问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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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有:申请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单中列出的植物属或者种;授予品种权的新型植物品种应具有新颖性;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一致;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具有稳定性;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有适当的名称,并与同一或者类似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不同。
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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