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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的过户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有: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继承权公证书及遗嘱继承权公证书等。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继承房产的过户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3、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死亡证明、遗嘱; 4、房地产权利证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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