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的仲裁程序:提请仲裁的国家应签订一项仲裁协定,明文规定争端事由、委派仲裁人的期限和方法、赋予仲裁庭的特别权力、开庭地点、使用的语文等。各当事国有权委派特别代理人作为各当事国和仲裁庭之间的联络人,也可以聘用律师或辅佐人。仲裁程序包括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仲裁庭的评议秘密举行,一切问题由仲裁人多数决定。裁决书必须叙明理由。裁决是确定的,不得上诉。裁决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每个当事国负担自己的费用,仲裁庭费用则由各当事国平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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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等。根据法律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国际仲裁过程如下:1、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和副本;2、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五日内认为符合的,应当受理并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3、当事人协议不开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等材料作出裁决;4、调解不成,作出裁决,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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