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包括如下阶段:①仲裁的申请和受理;②仲裁庭的组成。临时仲裁机构可直接作为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内部则设有仲裁庭组织。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或由有关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或依职权指定的仲裁员组成;③仲裁审理,分为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④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仲裁程序即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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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非中国国籍,就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案件,参照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在实际操作中与涉外案件完全一样。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不能协议放弃适用。
国际商业仲裁:是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的途径之一。通常,发生争议时,双方自行订立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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