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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执行的法律依据:1.《纽约公约》。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或称《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最重要的公约,其规定了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和被申请地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3.《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管辖权的取得是不同的。诉讼过程中,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必须有仲裁协议,即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请求协议。第二,审判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开庭审理的原则各不相同。法院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一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一般不公开审理案件,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维护其商业信誉。审理程序理程序和当事人的主动性不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而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很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当事人都可以主动行动,比如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等。,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五、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错误,可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相同点:1、都是商事仲裁。都是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渠道。2、都有强制执力。不同点:1、申请法院执行时提交的手续不同。国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2、在国内执行程序不同。对国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撤销,建议重新作出仲裁;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但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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