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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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合理的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或者是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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