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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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申请鉴定需向鉴定办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当事人自行书写)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鉴定流程为:职工取得医疗机构的诊断说明书,到本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申请职业病鉴定,由该部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进行专家鉴定,专家鉴定过后可以出具职业病鉴定诊断书,当事人由此获得鉴定诊断书。若当事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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