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式的变更是原、被告合意的结果,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涉案土地的承包方式由家庭承包转变成了其他方式承包。原告为执行当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确定的调整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政策,响应政府号召收回西北洼地建设蔬菜大棚向本村村民发包,并给予第四村民小组村民优先承包权的行为是要约,被告行使优先承包权并与村委会签订大棚承包合同,以其行为承认了村委会收回该部分家庭承包土地并将承包方式转变为其他方式承包,其行为性质系承诺。原、被告间合意转变承包经营方式的合同此时宣告成立,因收回原家庭承包地乃该大棚承包合同之前提,被告对3.66亩西北洼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因原告村委会的收回而消灭。被告此后获得的重新分配的家庭承包地人均0.83亩,足以保障其生产生活,亦不少于该村民小组人均0.82亩的耕地面积,原告收回洼地的行为未侵犯被告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因此,原告收回被告家庭承包的西北洼地的行为合法有效。蔬菜大棚的承包经营方式此时已发生变更。
针对1997年变更承包方式的行为是合法的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