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保局责令其限期补缴。用人单位补交的,只需要补交其应当负担的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劳动者负责补交。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具体可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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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标准与两个因素相关,一是缴费基数,二是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一般依据职工上年度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平均标准确定。工资通常包含:奖金、加班费、补贴及津贴等项目,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最高数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缴费比例单位百分之三十一点八左右,个人百分之十一左右,各地会依据当地情况,在此标准上略有调整。
(一)基本+地补: 1、缴费比例: (1)单位:14%+1%; (2)个人:8% 2、分账比例:8% 3、缴费基数: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最高为社平工资的3倍,最低为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 (二)基本 1、缴费比例:单位:14%;个人:8% 2、分账比例:8% 3、缴费基数: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最高为社平工资的3倍,最低为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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