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职工患病的医疗期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关于医疗期的计算:按照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3个月的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9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4、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5、病假期间也就是医疗期的工资按《劳动保障条例》规定,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如下:工龄支付标准工资的比例不满2年60%满2年不满4年70%满4年不满6年80%满6年不满8年90%满8年及8年以上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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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医疗期限按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治疗期满的规定如下: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实际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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